果子的宗教想象
◎ 孙英刚
水果是中古时期佛教寺院的重要食物来源,不但可以作为时药,还可以在过中之后榨汁饮用,补充能量,也就是作为非时药。水果对于佛教的重要性,可以从佛经屡屡出现的佛祖关于水果的谈话、佛教文献中数量众多的有关水果的记载,以及佛教史籍和感通、灵验记中大量的有关偷盗寺院水果堕入地狱、恶鬼、畜生道的故事窥见一斑。隋唐长安寺院林立,水果种植与消费是寺院生活的一个重要面相,偷食果子也是戒律和佛教灵验故事关注的重要内容,这不但反映了当时寺院生活的现实情况,也勾画着佛教对六道轮回、因果报应的想象世界。这一想象世界与现实世界共同构成了长安城居民的思想世界。正是在这样的思想世界中,长安城的僧俗们通过理解世俗与神圣、现实与想象做出自己的日常选择,过着自己的生活。
最能说明偷盗寺院果子现实与思想意义的例子,当属学者们谈到的高法眼被冥界所追的故事。其故事情节与思想意义已经被反复阐释。对于其被阎王所追的原因,其中大有深意,值得决发。道宣《集神州三宝感通录》、道世《法苑珠林》、唐临《报应记》和慧详《弘赞法华传》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记载,说明:第一,这一发生于公元663年正月长安城中的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二,这并不能仅仅作为一则荒诞的灵验故事看待。这一点从四位记载者的态度就可以窥知,比如道世强调这一事件京城道俗共知,不烦引证,道宣更是强调主人公今见在化度寺圆满师处,听法忏悔。事件发生于663年,《集神州三宝感通录》完成于664年,《法苑珠林》成于668年,唐临和慧详也是同时代人,唐临《冥报记》撰于663年,托名唐临的《报应记》也不会相去太远。慧详的《弘赞法华传》也完成于7世纪中后期,它们都属于同时代的作品。另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则记载中,托名唐临的《报应记》做了重大修改。其他三则都是弘赞《法华经》的,高法眼是由于诵读《法华经》获得救赎。然而《报应记》却将《法华经》换成了《金刚经》,宣扬的是《金刚经》的法力和功德。唐临《冥报记》似乎就有宣扬《金刚》灵验的特色,这其中仍有馀意有待阐释,不过本处不再赘述,兹引述相关情节如下:
吾入地狱见阎罗王,升大高座,嗔责吾云:汝何因向化度寺明藏师房内食常住僧果子?宜吞四百颗热铁丸,令四年吞了。人中一日当地狱一年,四日便了。从正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便尽,或日食百颗。当二十六日惺了之时,复有诸鬼取来法眼。复共鬼斗,相趁力屈不加,复闷暴死,至地狱令吞铁丸。当吞之时,咽喉开缩,身体燋卷变为红色,吞尽乃苏。
见阎王云:君何盗僧果子?何事说三宝过?遂依伏罪,无敢厝言。王言:盗果之罪合吞铁丸四百五十枚,四年受之方尽。说过之罪合耕其舌。因放令出,遂苏。少时还终,口如吞物,遍身疱赤,有苦楚相缠,经日方醒云。
高法眼被冥界所追的原因,是他偷食化度寺的僧果。道世说他偷食的果子,是在化度寺僧明藏房中吃常住僧果子。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若将僧家长食还房得偷兰。即便明藏当值僧食,也不会将食物拿回自己房中。可知是高法眼盗取果子之后,躲在明藏的房中吃掉。据慧详《弘赞法华传》,高法眼当时在跟随明藏读《法华》《般若》,这或许解释了高法眼能躲在明藏房中吃偷来的果子。
水果对于佛教僧侣来说非常重要,故偷食僧果会堕入地狱、恶鬼、畜生中受种种辛苦。道世《法苑珠林》引《大集经济龙品》云:吃噉四方众僧华果饮食由彼业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大猛火中,或烧或煮,或饮洋铜,或吞铁丸。从地狱出堕畜生中,舍畜生身生饿鬼中,如是种种,备受辛苦。道世述曰:今见愚迷众生,不简贵贱,不信三宝。苟贪福物,将用资身。或食噉僧食,受用华果;或骑僧杂畜,将僧奴随逐;如是等损,具列难尽。静思此咎,岂不痛心?《佛说善恶因果经》云:若有众生入寺之时,唯从众僧乞索借贷;或求僧长短,专欲破坏;或噉僧食,都无愧心,饼果菜茹,怀挟归家,如是之人,死堕铁丸地狱。这或许是高法眼被惩罚吞服数百颗热铁丸的理论依据。不但盗食水果会吞热铁丸,违反佛教饮食一切僧食,并须平等,无问凡圣,上下均普原则的,也会吞热铁丸。东晋法显译《佛说杂藏经》云:
复有一鬼言:我常有七枚热铁丸,直入我口,入腹五藏焦烂,出复还入,何因故受此罪?目连答言:汝前世时作沙弥行果苽子时,到自师所敬其师,故偏心多与,实长七枚,是故受如此罪,此是华报,后受地狱果。
强调盗取寺院水果会遭业报是佛教文献的一个重要主题。高法眼是一个与化度寺关系密切的佛教徒,盗食化度寺果子这样一件我们看来再小不过的事情,被众多佛教高僧反复渲染的缘由,或许还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众所周知,化度寺内有信行所立的无尽藏院,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常使名僧监藏,供天下伽蓝修理。燕、凉、蜀、赵,咸来取给,在武则天将其移往东都福先寺之前,这里是长安乃至唐帝国佛教寺院的重要物资和财富基地,对佛教社区而言,意义非同寻常。但是这样一座寺院,却在贞观中,因为监守自盗而招致重大损失,相信这一损失对于当时的佛教世界都有震动:
贞观中,有裴玄智者,戒行精勤,入寺洒扫。积十数年,寺内徒众,以其行无玷缺,使守此藏。后密盗黄金,前后所取,略不知数,寺众莫之觉也。因僧使去,遂便不还。惊疑所以,观其寝处,题诗云:放羊狼颔下,置骨狗前头。自非阿罗汉,安能免得偷!更不知所之。
律藏规定,出家人拥有价值贵重的或者明显具有世俗特点的财产为不净。律藏甚至禁止僧众直接接触上述财产。僧众通过公有制的方式拥有地产、牲畜和贵重金属,但是必须通过中间人净人来代替他们从事一切必须接触不净物的活动:农业、牧业、商业、烹饪。长安的寺院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净人,有时候他们被叫做家人,这些人在长安的寺院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西明寺建立之时,国家赐田园百顷,净人百房,车五十两,绢布二千匹。征海内大德高僧凡五十人,广京师行业童子凡一百五十人。不过净人对僧物的侵夺也是普遍存在。很多偷盗僧食的,正是为僧人服务的净人。这里的裴玄智,应该就是化度寺的净人之类。
化度寺无尽藏的失窃,对佛教社区而言是切肤之痛,这或许也是在贞观之后,无尽藏常使名僧监藏的原因。高法眼的事件,不管其发生的机理与真相到底如何,显然触动了道宣、道世、慧详或者还有唐临这些佛教精英的神经,为他们大肆宣扬佛教三宝物之神圣不可侵犯提供了机会。既然偷盗小小的果子会遭到吞服铁丸的下场,谁还敢打寺院财富的脑筋呢?
果树是寺院的重要财富,道宣《量处轻重仪》规定:属僧伽蓝园田,果树,律断入重。谓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养生调度等(其类有七):一、园圃所种菜蔬二、栽种五果之树。五果包括壳果(胡桃、栗等)、肤果(梨、柰、木瓜等)、核果(桃、杏、枣、柿等)、角果(山泽诸豆)、桧果(松柏子等)。这些都准律据义,断入常住。水果是时食的重要成分,可以与面、饭、饼、菜一起食用。同时,水果又可以制作非时浆,在过午之后饮用,为僧侣补充能量和营养。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
《善见》:舍楼伽浆(谓莲华根捣取汁澄清者)、一切木果、一切叶、除菜一切华、一切草果、除甜瓠子、冬瓜、甜瓜、椰子果已外,得非时服。《毘尼母》:得种种果多食不尽者,破取汁饮四分八种浆,古昔无欲仙人所饮,梨、酸枣、甘蔗、蕤果、蒲萄、舍楼伽等浆也。若醉人不应饮,饮则如法治。《伽论》:要须漉除滓,澄清如水。若有浊汁,与时食杂,若咽咽饮,随犯波逸提。
以瓜果制作非时浆,是为饥渴的比丘开遮的。必须水净才能引用,果汁也滤去果渣,澄清如水。虽然有这些规定,实际中遵守的情形并不理想。所以道宣感叹道:
今有愚夫,非时妄噉诸杏子汤、干枣汁、果浆含滓。藕根米汁、干地黄、茯苓末诸药酒煎非咸苦格口者非时噉之,并出在自心。妄凭圣教,不如噉饭,未必长恶。引误后生,罪流长世。(《四分律行事钞》)
道世在《法苑珠林》中也对此类不遵守戒律随意饮用非时浆的情况进行了批评:
述曰:比见诸人非时分中食于时食,何者是耶?谓边方道俗等,闻律开食果汁浆,遂即食干枣汁或生梨、蒲萄、石榴,不捣汁饮,并子总食。虽有捣汁,非澄使清。取浊浓汁,并滓而食。或有闻开食舍楼伽果浆以患热病,遂取生藕并根生食,或有取清饭浆饮,或身无饥渴非时食苏油蜜、石蜜等,或用杏人煎作稠汤。如此滥者非一,不可具述。若准十诵,非前远行等五种之人不得辄食,食便破斋。见数犯者多,故别疏记。
以隋唐长安的佛教寺院看,水果也是僧侣的重要食物来源。隋代高僧法藏(非唐代华严法藏)在隋文帝弘扬佛教中扮演重要角色。杨坚担任丞相操纵北周政局之后,恢复被武帝摧毁的佛法。大象二年(580),法藏与杨坚对论三宝经宿,杨坚赏赐其法服一具、杂彩十五段、青州枣一石。杨坚称帝之后,置大兴善寺,召法藏入寺,开皇二年(582),内史舍人赵伟宣敕,月给茯苓、枣、杏、苏油、柴炭,以为恒料。每月供给枣、杏等水果,足可证明水果在僧侣饮食中扮演如何重要的地位。法藏并非唯一入住大兴善寺的高僧,兴善寺其他高僧的情况,或有可类比之处。唐代枣子以青州为美,故杨坚赏赐法藏一石青州枣。佛教和尚为了在寺院种植枣树,甚至长途跋涉去青州取种:
释慧觉,俗姓范氏,齐人也又闻往生净土,园施为功。不远千里,青州取枣。于并城开义寺种之。行列千株,供通五众。日呈茂美,斯业弘矣。
长安律藏寺(安定坊)的和尚通达,以不食五谷,唯食蔬果著称,常以饮水啖菜,任性游纵,或揽折蒿藋生宛而食。至于桃、杏、瓜、果,必生吞皮核。通达跟当时的宰相房玄龄关系密切,房玄龄将其迎至第中,父事隆重。房玄龄宅在务本坊,距长安西城安定坊的律藏寺颇远,可见通达专吃蔬果,生吞皮核的名声广为人知。也有僧人对是不是吃果核持完全不同的态度,长安胜光寺高僧智保吃水果时,低目仰手,依法受之。任得甘苦,随便进噉。皆留子实,恐伤种相。智保以持戒律著称,寺有草物堪为僧用者,必拾掇鸠聚,身送厨帐,处众而食,曾无盈长。残水余腻,并以饼拭而噉之,一滴无遗。恐损施福故也。尝遇重病,每食有余一两匕者,停贮多日,可得升许。亲看温煮,命净人食之。说明水果在长安僧侣的日常饮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因为如此,长安寺院对于种植果树和防范盗窃非常重视。
摘自《文史哲》2019年第4期
更新于:2个月前